沒收定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8號
PTDV,112,訴,278,202305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陳黃玉映
被 告 朱烜志
盧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沒收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7 ,31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上訴抗告查 詢清單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