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8號
PTDV,112,補,268,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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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民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嵐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隆鋼鐵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2萬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
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須提出補正後書狀
及其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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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