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7號
PTDV,112,補,207,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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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謝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附帶請
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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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