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2號
PTDV,112,消債聲免,2,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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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和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



4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 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復為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 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依 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自 民國10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 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相對人受償新臺幣(下同)1,145, 273元後,本院於110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109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2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末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 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業據調取上開 各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查,聲請人雖主張自受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 定不免責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使各債權人均 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42條之數額等語,並提出匯款單影本 等件為證。惟本院審酌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 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已如前述,自應清償至 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對於債權人得認公允。然據 聲請人陳報已清償之金額雖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數額 ,惟該數額尚低於如附表所示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 額,難認聲請人清償低於如附表所示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 定之數額,對各債權人公允。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 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全體債權 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 定聲請免責,附此敘明。另聲請人陳報已清償金額,既未符 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本院爰先不函請相對人陳報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受償之金額,是本次並無確定相對人 之受償額,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聲請人陳報已清償之金額欄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3,553元 24.8% 284,069元 325,708元 41,639元 306,711元 22,642元 22,642元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313 元 6.1% 69,892元 80,114元 10,222元 75,463元 5,571元 5,571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4,776元 9.62% 110,174元 126,343元 16,169元 118,955元 8,781元 8,781元 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3,468元 4.42% 50,656元 58,050元 7,394元 54,694元 4,038元 4,038元 5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03,682元 55.05% 630,482元 722,993元 92,511元 680,736元 50,254元 50,254元 總計 6,182,792元 100% 1,145,273元 1,313,208元 167,935元 1,236,559元 91,286元 91,286元 備註: 1.「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本院110年2月5日屏院進109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第58號債權表。 2.各債權人分配總額: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110年3月30日分配表。   3.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1,922,123元;聲請清算前二年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為608,784元。 4.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尚餘1,313,339元。 5.各債權人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用後餘額×債權比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因進位有131元之誤差。 6.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7.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 8.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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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