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2號
PTDV,112,法,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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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郭秀英財團法人謝黃扁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 長)

代 理 人 王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謝黃扁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謝黃扁文化藝術基金會於民國92年 12月16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 31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9冊第14頁第216號),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2月19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 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及第16條(詳如附 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 112年4月27日屏府文推字第11216258500號函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調閱92年度法登財字第7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 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 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就聲請事項無修 正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2年5月17日屏府文推字第1121 95169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謝黃扁文化藝術基金會 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及第16條,主要係因其高雄 分事務所之地址變更,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 ,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 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原條文第4條關於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等語, 其中「(以下簡稱本府)」乃錯誤之措辭,業經主管機關屏 東縣政府於上開112年4月27日屏府文推字第11216258500號 函,請求確認修正,爰逕予刪除修正,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段○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本會於高雄市設分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段○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屏東縣政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本會於高雄市設分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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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