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2年度,3號
PTDV,112,家聲抗,3,202305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吳勝治

居00000 Creek Rd, Poway,Californi a USA 00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光夫間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
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