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33號
聲 明 人 陳品宏
聲 明 人 黃啟倫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杜陳秋菊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
案聲明人杜振揚、杜宗霖、杜承諭、杜育維、杜宜叡、杜睿晅、
杜麗雲、潘柏名、潘姿穎、陳柏融、杜思音、杜仲盛、杜瑀恩、
杜娮妡、杜宜珊、黃睿玄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陳品宏、黃啟倫
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本得拋棄其繼承權 ,且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民法第1147條及民法第1174條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 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 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僅有 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杜陳 秋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00巷0號)於112 年2月2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杜陳秋菊於112年2月25日死亡, 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附卷可稽。除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杜振揚、 杜宗霖、杜承諭、杜育維、杜宜叡、杜睿晅、杜麗雲、潘柏 名、潘姿穎、陳柏融、杜思音、杜仲盛、杜瑀恩、杜娮妡、 杜宜珊、黃睿玄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外,次查聲明人陳品宏 為被繼承人杜陳秋菊外孫女潘姿穎之配偶,聲明人黃啟倫為 被繼承人杜陳秋菊孫女杜宜珊之配偶,有戶籍謄本附卷為憑 ,依照首揭民法規定,非被繼承人杜陳秋菊之合法繼承人, 聲明人陳品宏及聲明人黃啟倫並無繼承權,其逕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