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26號
PTDV,112,司票,42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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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素貞、周佳
玲及王祥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931元,故
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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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