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魏杏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龍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1至15本票之票據號碼(應為TH 542232、TH542233、TH542234、TH542235、TH542236)。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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