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62號
PTDV,112,司票,362,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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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廖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鳳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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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