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廖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鳳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鄭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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