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7號
PTDV,112,司拍,77,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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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紫緒陳昭輝及陳戴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7,628元,聲
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04建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
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
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等於民國110年7月27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後,
其中相對人陳紫緒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須可看出現欠金額、
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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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