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57號
PTDV,112,司家補,57,202305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57號
聲 明 人 何家文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何宇傑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被繼承人何宇傑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