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37號
PTDV,112,司促,5937,202305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德政(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潘德政(歿)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
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