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宥恩即蔡宥恩即蔡慶輝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357元、專案
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839元之依據,及該門號之行動寬頻
業務申請書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