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87號
PTDV,112,司促,5587,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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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憲昌於民國101年12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5,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28日
起至民國120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0.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6日止累計60,903元正未
給付,其中58,979元為本金;1,8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79元 林憲昌 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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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