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21號
PTDV,112,司促,552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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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藍琪禎即藍翠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92年7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聲請狀之釋明文件
未有利息之約定,請補正利息請求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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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