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13號
PTDV,112,司促,5513,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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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侯正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5,411元,及自民國111年12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侯正佑於民國(
下同)11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
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6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8.7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12月8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45,411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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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