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06號
PTDV,112,司促,5406,202305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凃正宏凃佳良之繼承人


卓沛蓁凃佳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凃佳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357,077元,及其中①44,681元、②254,7
43元部分,均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①15、②7.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凃佳良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