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洪祺程
洪慶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03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祺程邀同債務人洪
慶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48,0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祺程未依約履行繳
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慶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39元 洪祺程、洪慶峯 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 001 新臺幣48,039元 洪祺程、洪慶峯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39元 洪祺程、洪慶峯 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