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靜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聲請明應更正為「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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