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方冠丁
代 理 人 張靖莉
上列聲請人與王金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三、請提出債務人占用上開土地之釋明文件。(如:會勘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