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吳芃鋙
蔡祈德
一、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20元,及其中①新
臺幣120,000元、②新臺幣13,320元部分,及均自民國111年1
0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7日止,本金逾期部分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另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部分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0.3239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647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吳芃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蔡祈德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