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14號
PTDV,112,司促,5114,202305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吳芃鋙、蔡旻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
清償責任。㈡、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14,339元,及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