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03號
PTDV,112,司促,5103,202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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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許鶴騰


債 務 人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


一、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9,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文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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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