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03號
PTDV,112,司促,5103,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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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鶴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李文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祥「連帶給付
」之依據為何。如否,應分別記載得向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
公司及李文祥請求給付之數額、計算式及請求權基礎(如對
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請求係依據裝潢合約書,對債務
李文祥之請求係依據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
二、釋明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律師費用、精神損失賠償之依據為何
(如有契約約定等)。
三、提出債務人神斧工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
文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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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