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84號
PTDV,112,司促,5084,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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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煥箴

上列聲請人與王婉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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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