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正偉即謝玉梅之繼承人即蘇献堂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陳蘇貴米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陳蘇貴琴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化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蔡蘇貴霞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福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萬隆即蘇献堂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具狀更正並追加債務人為方正偉即謝玉梅之繼承人即蘇献 堂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陳蘇貴米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 人陳蘇貴琴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化即蘇献堂之繼 承人、債務人蔡蘇貴霞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福即 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萬隆即蘇献堂之繼承人。二、請求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献堂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761元,及自民國102 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計算之利 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献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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