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07號
PTDV,112,司促,5007,2023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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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正偉謝玉梅之繼承人蘇献堂
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陳蘇貴米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陳蘇
貴琴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化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
蔡蘇貴霞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福即蘇献堂之繼承人
、債務人蘇萬隆即蘇献堂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並追加債務人為方正偉謝玉梅之繼承人即蘇献
堂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陳蘇貴米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
陳蘇貴琴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化即蘇献堂之繼
承人、債務人蔡蘇貴霞即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送福
蘇献堂之繼承人、債務人蘇萬隆即蘇献堂之繼承人
二、請求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献堂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761元,及自民國102
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計算之利
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献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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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