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845號
PTDV,112,司促,4845,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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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朱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98元,及其中新臺幣45,0
27元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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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