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陳春環即王豐榮之繼承人
王芝云即王豐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豐榮之遺產範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1,263,40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
1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
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8,958元,並於繼承
被繼承人王豐榮之遺產範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