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65號
PTDV,112,司促,4565,202305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羅翊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05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8,792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19,813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