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29號
PTDV,112,司促,4429,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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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崔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92元,及其中新臺幣19,8
55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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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