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張惠菁
債 務 人 蕭志朋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蕭乾亨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72,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鄭玉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蕭乾亨、蕭志朋於繼承鄭玉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
請人(1)新臺幣12,011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4日
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新臺幣60,271元及自111年1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
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督促程序由債務人於繼承鄭
君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二、事實及理由(一)被繼承人鄭
玉仙分別於109年5月7日、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到各10
萬元,並簽訂借據在案。查鄭君已於111年3月10日死亡,其
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承,依法繼承鄭君之財產及
債務,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3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11元 蕭志朋即鄭玉仙之繼承人、蕭乾亨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002 新臺幣60271元 蕭志朋即鄭玉仙之繼承人、蕭乾亨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11元 蕭志朋即鄭玉仙之繼承人、蕭乾亨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60271元 蕭志朋即鄭玉仙之繼承人、蕭乾亨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自民國112年0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