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66號
PTDV,112,司促,4166,202305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䕒鎂



上列聲請人與江秀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秀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9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