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20號
PTDV,112,司促,4020,2023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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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福曉陳林美鳳之繼承人




陳鋒瑩陳林美鳳之繼承人


陳淑敏即陳林美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美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1,162,81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被繼承人陳林美鳳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美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162,812元及其中本金①943,741元、②20
0,00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9、②15計算之利息。依卷附
消費性房屋貸款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及透支契約書所
載,約定利率分別為「按貴行當時基本放款利率減1%計,嗣
後隨貴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按貴行基本放款利
率加碼4.5%之年利率浮動計息,並於貴行調整基本放款利率
時隨同調整」,惟債權人並未釋明於其請求之起息日,上開
基本放款利率數額,尚難認定其可請求之利息數額。嗣本院
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人已
於同年5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
明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①943,741元、②200,000元,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①8.9、②1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
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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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