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67號
PTDV,112,司促,3867,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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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蘇美貞
債 務 人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城即李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5,0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5,0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5,0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5,0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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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