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15號
PTDV,111,亡,15,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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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陳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陳國(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鎮○○里○○○路○○○號之一)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陳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失蹤人楊陳國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迄今均未有 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件之紀錄,且自101年起經戶政人員查 訪結果,均為行方不明。本院前已為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 0月27日公告裁定要旨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 告失蹤人死亡。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0年11 月30日東港戶字第110304539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9 月1日移署資字第1100092160號函、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 分署第五岸巡隊110年8月25日南五隊字第1101006998號函、 屏東縣政府110年8月30日屏府社長字第11043549600號函、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110年9月3日東鎮民字第11031391800號函 、屏東○○○○○○○○110年8月31日東港戶字第11030331100號函 、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 紀錄、查詢清查人口資料等件為證,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 均查無失蹤人楊陳國之入出境、漁船進出港、安置、殯葬設 施使用申請、健保投保及就醫等資料,且其3年內亦未領有 各項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 給與,亦查無其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堪信聲請人 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楊陳國於101年11月1日失蹤,生死 不明,迄今已逾3年,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 宣告。因此,楊陳國於101年11月1日失蹤,算至104年11月1



日止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 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陳國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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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