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6號
PTDM,112,附民,256,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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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林心羽
被 告 呂佩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 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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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