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14號
PTDM,112,聲,414,202305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許家誠
被 告 鄭得福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得福被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案件(本院11
2年度交訴字第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許家誠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得福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6號案件(下稱本案) 審理,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 罪,該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得聲請參與訴 訟之罪。本案被害人許義豊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聲請人許家誠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 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 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 訟參與之裁定。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即明。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現由本院以本案審理中 ,是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 參與訴訟之案件。又本案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則為被害人 之子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據此,聲請人為被害人之 直系血親,則聲請人因被害人死亡,聲請訴訟參與即屬適格 。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 :請依法處理等語,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



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 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