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劉惟臣
甲○○
乙○○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惟華
聲請人兼上四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憶君
前列甲○○、
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貞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劉惟臣、劉憶君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人(即劉克儉、劉王秀聘)之現戶戶籍謄本(或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若為現戶戶籍謄本,
則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
之存證信函、回執)。
三、前項提出若均為除戶戶籍謄本,則並提出繼承人(即劉五辰
之全部兄弟姊妹)之現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且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
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