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8號
PTDM,112,簡,258,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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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敏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敏綢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敏綢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 博財物罪。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20時9分至同年11月5日 間,多次與廖曜成賭博財物之行為,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 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以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方式向廖曜成下注對賭, 助長投機僥倖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46號
  被   告 劉敏綢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敏綢基於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20時9分至同年11月5日止,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 廖曜成(涉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另案偵辦)下注簽選 號碼賭博財物,與廖曜成對賭。其賭法為:以我國「台灣彩 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星期一至六所開出之「今彩539」號碼 組合為下注標的,賭客可選擇「二星」或「三星」之簽注方 式,每簽「二星」1注收取新臺幣(下同)80元簽注金即賭資 ,再以當期「今彩539」之中獎號碼進行核對,判斷是否中獎 ;選擇「二星」之簽注方式對中2個號碼者,可贏得  5,300元;如未簽中,簽賭賭資即歸廖曜成所有,劉敏綢即 以此方式與廖曜成對賭,而以前開開獎結果之偶然事實,決 定財物之得失。嗣員警於111年11月7日因另案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廖曜成位於屏 東縣○○鄉○○路00號、屏東縣○○鄉○○路000巷00弄0號與屏東縣 ○○鄉○○路00號等住居所執行搜索,當場分別扣得永信順通 藥錠2352顆、信東秀得寧藥錠6000顆、涕可止藥錠480顆、 明大惠利敏藥錠4200顆(廖曜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部分另案偵辦)、20萬、手機3支(型號分別為:I PHONE S E兩支、I PHONE 12一支),及華興儂悌克  700錠、永信鼻福錠518錠、杏燦安鼻寧108顆與十全瑞利淨 錠1974顆,經警勘查上開手機,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敏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地院111年聲搜字1804號與1835號搜索票各1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 、被告與證人廖曜成之LINE對話截圖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賭博罪嫌。 經查,被告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廖曜成以「今彩539」開獎號 碼為對獎號碼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 簽中與否決定輸贏,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 之特質;從而,被告自111年9月21日20時9分至同年11月5日 止多次賭博犯行,本質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周 亞 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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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