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2號
PTDM,112,單聲沒,12,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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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柳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軍偵字第11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曾柳淵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軍偵字第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 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 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90元,係被告因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此部分原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事後業已與告訴 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相當金額(已超過上述790 元甚多)完畢,有刑事陳報狀暨和解契約書在卷可參(見10 9年度軍偵字第116號卷第52頁),已達沒收制度欲剝奪被告 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 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服飾 1件 2 現金(新臺幣) 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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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