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家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6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
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童家騏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3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6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又被告本案於109年6月12日 、109年11月7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係於前案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 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67、1668號 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年9月 28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25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 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 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0405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合計驗餘淨重0.4046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4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2610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1.927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5237公克 8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107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19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