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509號
PTDM,112,交簡,509,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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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豐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豐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豐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 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 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 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已 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35號
  被   告 陳豐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豐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簡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陳豐源猶不知悛悔,於112年4 月7日晚間9時許,在位於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豐年路之友人 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翌(8)日下午某時,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陳豐源於同(8)日下午3時2分許,行經屏 東縣潮州鎮中正路段時,因吸食香菸為警攔查,因其身上散 發酒味,經警當場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3時18分 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豐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道路○○○○○○○ ○○○○○○號查詢汽車車籍結果,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刑案呈報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其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周 亞 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 健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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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