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44號
PTDM,112,交易,44,202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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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阿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 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 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 資參照。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係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 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0.44克 0.44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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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