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77號
PTDM,111,附民,577,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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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宋采昱
被 告 吳協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6號;原
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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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