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陳沿伶
附民被告 林珈慈
莊宜哲
趙文成
尤冠和
林羽卉
塗敦凱
莊萬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