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6號
ILDV,112,補,146,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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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呂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黃森賓
呂美璇

呂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12年度調字第6號改分),
尚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本件
共有物即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1萬3,81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500元/平
方公尺×土地面積17,035.8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599/30000=
2,213,8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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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