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05號
ILDV,112,司促,2405,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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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代 理 人 徐仲賢
債 務 人 潘瀚謙即潘淵仁之繼承人


潘智希即潘淵仁之繼承人


潘翰暐潘淵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淵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9,96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債務人繼承
被繼承人潘淵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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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