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91號
ILDV,112,司促,2291,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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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 務 人 吳承即傳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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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