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95號
ILDV,112,司促,2095,202305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代 理 人 林秀雲
債 務 人 陳劉沉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6,130元,及自民
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0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